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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在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17年第5期  作者:佛山市食品有限公司 李 斌    日期:2017-06-02  点击率:31237   [ 我要打印 ]  [ 关闭 ]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对食品而言,当然是食以安为先!可见食品安全之重要。

食品,顾名思义是食品企业生产的产品,因此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切实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这是理所当然的。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食品,保证食品安全更是企业责无旁贷的责任与义务。

如何履行好企业在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我认为重在落实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处理食品生产过程的他律自律关系,坚持以企业自律为主,外来监管(他律)为辅的原则。

我们经常说,食品安全必须建立和健全政府职能部门的层级监管,涵盖“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全环节。也就是说,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能缺失,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逐步健全,监管力度必须不断加强,监管手段必须不断丰富,对监管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必须及时严肃依法处理。因此,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作用十分重要,不可或缺。一句话,食品安全必须依靠政府职能部门的全天候、全方位的强有力监管。

毋庸置疑,食品安全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的强力监管,这是政府对食品安全履行的社会保障与底线;从另一角度看,由于安全食品是企业生产出来的,所以食品安全的重点更在于生产环节,尤其是食品生产过程的合规性以及对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等等。所以,食品安全是监管出来的,更是生产出来的,生产是食品安全的基础。

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相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将来自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以及大众媒体及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比作为“他律”的话,那么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安全食品就是企业的“自律”。

因此,要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企业必须坚持“以企业自律为主,外来监管(他律)为辅”的原则,“自律”与“他律”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树立义利相兼、以义引利的企业核心价值观。

企业在食品安全中的社会责任,具体说就是落实企业在食品安全中的主体责任,即企业作为从事食品生产的经济实体,对于出厂(场)产品的安全必须负全部责任。

一般而言,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实体,以盈利为目的,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这是合法与正当的,可以说,“利”是其经济性的具体表现,也是其经济价值追求。

但是,除了“利”之外,作为食品生产企业还必须切实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这个社会责任具体说,就是“如何保证企业生产的食品安全”,这就是企业的“义”,是企业社会性的表现,也是其社会效益的具体反映。

食品生产企业要做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举,关键在于企业如何处理好“利与义”的关系,这对怎样落实企业在食品安全生产中的社会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要正确处理好“利与义”的关系,必须确立“义利相兼、以义引利”的核心价值观。具体说,就是要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在切实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的基础上,谋求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以义引利,以义促利。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坚持良心企业阳光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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